第 1 條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排水防洪功能,解決基隆河流域地區嚴重積水問題,提 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臺北市、新北 市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第 5 條
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 並得發行公債,不受公共債務法每年舉債上限之限制。
第 6 條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流域地區排水防洪功能,政府執行整治計畫時,為排除 相關法律之限制,得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整治計畫 。
第 7 條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 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 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 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