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
-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 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 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
- 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
- 三、船舶噸位證書。
- 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