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 2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