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3 條
- 1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歷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 3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 三、會計項(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3前項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 6 條
- 1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格式一)應區分為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
- 2前項所稱資產之內容如下:
- 一、流動資產:指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 二、投資、長期應收款、貨款及準備金:指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貸款;或提撥特定財源供特定用途之準備金等。
-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 四、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 五、無形資產:指長期供業務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種排他專用權。
- 六、其他資產:指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 3第一項所稱負債之內容如下:
- 一、流動負債:指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 二、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 三、其他負債:指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 4第一項所稱淨值之內容如下:
- 一、基金:指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 二、公積:指依董事會通過自歷年賸餘提撥之公積。
- 三、累積餘絀:指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累積其他綜合餘絀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短絀等淨值之調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