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外交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有重要功績者。
- 二、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動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確具重大成效者。
- 四、運用個人或組織力,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獻卓著者。
- 五、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 六、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動大具體貢獻者。
- 七、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有重大貢獻者。
- 八、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第 3 條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單位或服務機關主管推薦;非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與其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