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有左列性質之一者為專費電,得在外交部所發電報費內列支: 一、有時間性之重要業務電,如關於外交、軍事、政治、經濟、僑務等事 宜; 二、有時間性及機密性之重要事務電,如關於人事經費及總務等事宜; 三、代外交部或奉外交部命轉發電; 四、報務公電,如先復電、查詢電等; 五、因當地環境特殊,郵遞困難,經事先呈准得以電報通訊之各機構所發 之普通業務電。
第 3 條
有左列性質之一者為專費電,得在外交部所發電報費內列支: 一、有時間性之重要業務電,如關於外交、軍事、政治、經濟、僑務等事 宜; 二、有時間性及機密性之重要事務電,如關於人事經費及總務等事宜; 三、代外交部或奉外交部命轉發電; 四、報務公電,如先復電、查詢電等; 五、因當地環境特殊,郵遞困難,經事先呈准得以電報通訊之各機構所發 之普通業務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