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卸任首長辦理交代時,應行移交事項及造送表冊如 左: 一、大印或關防、其他供公務用之圖章及戳記。 二、案卷、案卷目錄、其他參考資料,如訪華人士及曾受中華民國政府贈 勛人士名單及有關資料。 三、電報密本及附表。 四、護照、領事貨單及有關文件。 五、員工名冊,包括附屬機構員工在內。 六、包括經管代管部分之結存款項,未經呈准銷毀之歷年會計簿籍及憑證 ,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帳,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及各類會計報告底 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七、不動產、不動產契據或租約,該機構所有及代管動產,動產之價值較 高者,如汽車、電視機、電冰箱等,並應註明出產廠名及年份。 八、圖書及影片。 九、館務日誌。 十、載有待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摘要及其處理辦法之業務交代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