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會計室。
-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 十、中部辦事處。
- 十一、南部辦事處。
- 十二、東部辦事處。
-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第 5 條
護照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 二、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 三、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 四、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罪犯之協緝。
- 五、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及執行。
- 六、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 七、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 八、與各國駐華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 九、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第 6 條
簽證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 二、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 三、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 四、外國人來華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 五、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 六、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之研擬、推動。
- 七、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 八、與各國駐華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 九、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 十、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華簽證事項。
第 7 條
文件證明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 二、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 三、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 四、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 五、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 六、各國駐華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 七、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華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 八、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 九、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 十、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第 8 條
護照製發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 二、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 三、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 四、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 五、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 六、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 七、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四、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第 13 條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 二、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 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 四、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 五、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 六、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 七、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