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
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4 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

第 5 條

第一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護照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護照設計、委印及配發。
 (三) 駐外單位護照相關業務之督導。
 (四) 涉及有關護照之非法案件。
 (五) 依法扣留或撤銷護照案件。
 (六) 旅外大陸人士申請護照及入境案件。
二、第二科
 (一) 領務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執行。
 (二) 護照製作系統之管理、維護及發展。

第 6 條

第二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境內持用外國護照或外國旅行文件人士之各類簽 (許可) 證申請案
      件。
 (二) 駐外單位有關外交、禮遇及居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各國僑民之停留、居留、管理或遣返案件之聯繫協調。
 (四) 協辦因公務出國人員外國簽證申請案件。
 (五) 外籍人士來華非法工作或從事不法活動之案件。
 (六) 境內無國籍人士旅行文件之核發事項。
二、第二科
 (一) 簽證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單位有關停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涉及有關簽證及外國護照之非法案件。
 (四) 駐外單位簽證相關業務之督導。
 (五) 無簽證入境案件之協調處理。

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有關文件證明及領務規費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辦理各類文件證明。
三、海外綜合性保僑、便僑事務。
四、駐外單位領務之授權及轄區之劃分。
五、領務章戳及其他領務用具之設計及委製。
六、領務工作量之查核統計。
七、駐外單位相關業務督導。

第 8 條

第四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
二、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三、領務櫃台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護照製發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文電繕打、收發及建檔稽催。
二、印信掌理及總務。
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務之策劃。
四、領務講習及視察。
五、本局其他行政事務。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局組織條例、辦事細則與人事規章之修訂擬議。
二、本局及各分支機構人事管理及查核。
三、本局及各分支機構權責劃分之擬辦。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及決算。
二、預算之分配、執行及考核。
三、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之編製及保管。
四、規費收入之處理。
五、公務統計編報。
六、各分支機構經費報銷審核。
七、其他有關本局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 12 條

本局分支機構之設立由本局規劃後報外交部核定之。

第 13 條

各組、室之職掌,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局研擬調整並報請外交部核定之。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