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
  • 2
    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 3 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