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左:
- 一、律師、會計師。
- 二、建築師、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
- 三、醫師、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
- 四、護士、助產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
- 五、中醫師。
- 六、獸醫師、獸醫佐。
第 3 條
外國人依法律及條約之規定,請求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業務者,應依本條例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後,向主管機關請領執業 證書。但該應考人之本國,不許中華國國民在該國執行同類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業務時,得不許其應考。
第 5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律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與中 華民國學制相當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 以上畢業,而在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 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 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律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6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會計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會計系、科畢業,或其他有關系、科畢業,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 學分以上,繳驗原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成績單,並曾任專科以上學 校講師以上教職,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講授會計學科至少二科,其中 須包括會計學、審計學或成本會計至少一科,均在三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會計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7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建築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其服務年資,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 學校三年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六年 。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五、領有外國政府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8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農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農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農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農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文 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農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9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工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工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工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工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工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文 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工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礦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礦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部審查合格,講授礦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礦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11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醫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藥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藥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牙醫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牙醫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4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護理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護理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護理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5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事檢驗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醫事檢驗學或醫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事檢驗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
第 16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護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士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護 士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護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7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助產學校,或產科講習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助產學校修習產科二年以上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8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藥劑生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調劑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調 劑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劑生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9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事檢驗生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檢驗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 級醫事檢驗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事檢驗生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
第 20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相當中 華民國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中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 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中醫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21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獸醫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畜牧獸醫系、科畢業,並實習獸醫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獸醫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