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得予全部或部分免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暨 考試專業科目,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第 4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或 考試專業科目,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檢覈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