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申請認可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應繳驗原證書,連同中文譯本以及 本辦法所定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件均須經外交部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經主管機關授權駐外單位或 代表之簽證,服務年資證件得由航政機關簽證。
第 4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船舶一等大副一年以上;並領有外 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船長證書後,任國際航線一六○○總噸以上船舶 船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副及船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一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第 5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一等船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一六○○總噸以上船舶一等船副二 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大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船舶 大副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船副及大副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大學航海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者,其任船副之年資,得縮 短一年六個月。
第 6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二等大副一年以上,並 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船長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國際航線 或國內航線船舶船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副及船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第 7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二等船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二等船副一年以上,並 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大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國際航線 或國內航線船舶大副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船副及大副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第 9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證書後,任一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輪 機長證書後,依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輪機長一年以上者 。 二、前款大管輪及輪機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一等輪機長晉升訓 練結業證書者。
第 10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一等管輪證書後,任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一等管輪 二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大管輪 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管輪及大管輪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管輪晉升訓練 結業證書者。 大學輪機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其任一等管輪之年資,得 縮短為一年六個月。
第 11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管輪證書後,任二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輪 機長證書後,任主機推動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輪機長一年以上者 。 二、前款大管輪及輪機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輪機長晉升訓 練結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