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依下列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 一、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 (四)其他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 二、選擇就業金卡有效期限,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 一、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者,前項第一款文件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 3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經勞動部依第三條第一項審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後,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繳驗。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護照。
第 3 條
- 1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 2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第 4 條
- 1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境外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2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第 5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一、經勞動部審查不符規定。
- 二、經外交部審查不符規定。
- 三、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
- 四、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第 6 條
- 1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境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 二、境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境後於三十日內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 2就業金卡之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 3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 4申請人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移民署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第 7 條
就業金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就業金卡:
- 一、經勞動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之情事。
- 二、經外交部通知有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之情事。
- 三、在我國居留期間,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 11 條
- 1就業金卡持有人無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且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得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文件及就業金卡之彩色掃描電子檔,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長有效期間,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
- 2移民署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勞動部審查,必要時,勞動部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申請案未符前項規定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