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應由所屬國政府、使領館或代表機 構,敘明具體任務、軍艦艦名、艦型,編號、噸位、呼號,頻率、通信方 法、艦長姓名、艦載人數、是否配載飛機、進泊地方、到達日期及停留日 數等項,於預定到達日期至少十日前文達外交部請求同意。但確因天災、 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者,得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第 2 條
凡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由外交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第 3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請求可予同意者,由外交部答覆對方,並由國防部將 依第一條所敘之詳情轉飭所屬知照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 4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請求應予拒絕者,由外交部答覆對方,同時由國防部 酌情轉飭所屬知道。
第 5 條
外國軍艦於我國領海、港口之行動,應符合其原報任務。 國防部所屬單位及有關單位對於前項外國軍艦之行動應予注意,其有與原 報任務不符之情事,應即設法勸阻;不服勸阻者,應即層報國防部處理。
第 6 條
外國軍艦確因天災、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 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嚴密監視,一俟即因消除,即促其駛離。
第 7 條
凡經同意前來我國之外國軍艦,其任務性質及艘數不得變更。但有特別理 由必須改變其任務性質或增加艘數者,應準用第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行程完成後,海軍或有關單位應即將其艦名、艦型、 編號、進出我國領海日期及在我國領海、港口內之動態等情報層報國防部 並副知外交部。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