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應由所屬國政府、使領館或代表機
構,敘明具體任務、軍艦艦名、艦型,編號、噸位、呼號,頻率、通信方
法、艦長姓名、艦載人數、是否配載飛機、進泊地方、到達日期及停留日
數等項,於預定到達日期至少十日前文達外交部請求同意。但確因天災、
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者,得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第 2 條

凡外國軍艦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均由外交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第 3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請求可予同意者,由外交部答覆對方,並由國防部將
依第一條所敘之詳情轉飭所屬知照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 4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請求應予拒絕者,由外交部答覆對方,同時由國防部
酌情轉飭所屬知道。

第 5 條

外國軍艦於我國領海、港口之行動,應符合其原報任務。
國防部所屬單位及有關單位對於前項外國軍艦之行動應予注意,其有與原
報任務不符之情事,應即設法勸阻;不服勸阻者,應即層報國防部處理。

第 6 條

外國軍艦確因天災、損傷或意外事故,臨時緊急請求駛入我國領海、港口
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嚴密監視,一俟即因消除,即促其駛離。

第 7 條

凡經同意前來我國之外國軍艦,其任務性質及艘數不得變更。但有特別理
由必須改變其任務性質或增加艘數者,應準用第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外國軍艦前來我國之行程完成後,海軍或有關單位應即將其艦名、艦型、
編號、進出我國領海日期及在我國領海、港口內之動態等情報層報國防部
並副知外交部。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