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之大陸物品,經海關查驗後會同其本人加封,由 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給據免費寄存。 前項免費寄存之物品,除煙酒、小件零星及易碎者,得依旅客意願以手提 或託運方式提領出境外,其他行李物品應一律按託運方式辦理出境,於存 棧時即予區分,並在存棧收據上註明。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免費寄存之大陸物品,應於旅客入境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辦理 退運出境,逾期不辦理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前項退運出境之物品,其屬託運者,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應於出境時, 將收據交航空公司轉洽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辦理提領後裝機出境。航空公 司並應換發託運行李牌交與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以在目的地提領。 其屬手提者,由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據向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提領後 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