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購買產品手續如左: 一、訪客所購產品應在區內寄運出境其費用由購買人自理,但國賓及持有 外交護照之貴賓得憑「訪客購貨簽認單」經管理處或分處加蓋核准攜 帶戳記,由駐區海關查驗後隨身攜帶出區。 二、每人所購產品總值超過美金一千元者,須依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得由管理處或分處彙辦簽證。 三、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訪客須在「訪客購貨簽認單」上簽名,由經辦人分 別填明「訪客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購買日期、貨品、名稱、規格 、單位、數量、單價、總價、付款幣別、寄運方式 (平郵、航郵) 國 外收件人姓名、地址」。 四、「訪客購買簽認單」一式六聯、第一聯交訪客收執,第二聯交寄售貨 物廠商備查,第三聯送駐區稅捐機關備查,第四聯送駐區海關辦理寄 交手續,第五聯由管理處或分處經辦人員留存,第六聯送管理處或分 處會計室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