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外籍商船不得自中共所佔據之地區或政府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直接 航行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亦不得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直接航行至中共所 佔據之地區或政府核定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違者該船以後不准進 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第 4 條
進入中華民國國際際港口之外籍商船,應由有關檢查單位查閱其航海記事 簿及有關證件,如發現該船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應即告知航政主管機 關。 航政主管機關遇有前項情事者,該航次之貨載除報交通部核准外,應不准 其裝卸,並通知該船立即離港且禁止再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船長拒絕接受第一項規定之查閱時,依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