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大型戶外活動。

第 3 條

  • 1
    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所稱大型戶外活動,指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 一、演唱會、音樂會或其他類似之娛樂活動。
    • 二、體育、競技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 三、展覽(售)會、人才招募會、博覽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 五、民俗節慶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 2
    前項大型戶外活動,不包括下列活動:
    • 一、婚、喪、喜慶之私人活動。
    • 二、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活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以外以婦嬰為主要對象之大型戶外活動,得依需要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第 5 條

臨時哺(集)乳設施應具有下列基本設備或設施,並不得與廁所共同使用:
  • 一、靠背椅。
  • 二、有蓋垃圾桶。
  • 三、電源設備。
  • 四、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 五、洗手或清潔設施。
  • 六、維護隱私及安全設施。
  • 七、維持良好有效通風設施。

第 6 條

大型戶外活動場地,緊鄰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且可資使用者,得免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