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 2 條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月薪已達最高級,陳報教育部登記
有案者,得給予年功加俸。

第 3 條

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
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

第 4 條

教師之年功加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