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設置輔系時,應依照本辦法訂定實施要點,報請教育部核
備。

第 3 條

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選定輔系。

第 4 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 5 條

輔系課程應以部頒該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修習其專門科目二十學
分。

第 6 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 7 條

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

第 8 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
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生則繳
交學分學雜費。

第 9 條

凡選定輔系之學生輔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 10 條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