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 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
第 6 條
報考各校一年級新生之同等學力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類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二、大陸來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四、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七、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 八、曾在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因故失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二) 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 書及成績單者。 (三) 曾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三下修業證明書及三上 或三下成績單者。 九、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 證明書者。
第 9 條
各校各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或情形 特殊經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者,得招收轉學生,並應於招生前一個月,擬 定招收轉學生簡章及統計表 (如附件二) ,報請教育部核准,未經核准前 不得先行招生。 各學系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第 11 條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各 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一學年以上,其第二學年上學期或下學期成績有 第三十條之情形者,以報考各學系二年級為限;修業滿二學年以上, 其第二學年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 各學系二年級。 二、各校畢業生,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續入原校或他校其他學系 肄業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得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性質相近學系三年 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前項所稱性質相近學系,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不包括延長修 業年限) ,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學系。
第 15 條
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應予列抵 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 甄試及格者,亦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 16 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 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 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19 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二 年期滿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再予延長一 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 21 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教育部審核不合,未准備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 五、依本規則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 25 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各種成績核計 採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 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另定之。
第 38 條
報考研究所碩士班新生,應繳驗具有學士學位證書或證明書,以同等學力 報考者,應繳驗有關同等學力證件。報考研究所博士班新生,應繳驗具有 碩士學位證書或證明書,以醫學士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醫學士學位證書、 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之證明與專業論文。 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報考時,並應繳驗服務期滿或其他有關證 明文件。
第 42 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 延長四學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 格者。
第 44 條
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 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 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