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之聘任及待遇依照本規程辦理。

第 2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聘請教師,應按照教師審查合格之等別聘任之。
各校聘請教師時,得驗其審查合格之證書。

第 3 條

教師資格等別,未經審查核定者,得於聘任後辦理審查手續,但此項聘任
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期間,經審查合格後,得作為年資計算。

第 4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年續聘一年,以
後每次續聘為二年,各於聘約載明之。

第 5 條

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師名冊呈報。
教育部審核備案名冊,應報項目另定之。

第 6 條

在教師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之規定外,非有重大事故,經呈准教育部者
,學校不得解除教師之聘約。

第 7 條

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
後,於學年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

第 8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專任教師薪級表訂定如左:

第 9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初任教師以自最低級起薪為原則,曾任教師或有特殊情形
者,得酌自較高級起薪,其任教著有成績者,由學校酌予晉級。

第 10 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所規定教師薪俸,各校得斟酌學科需要及當地生活程度與
本校經濟狀況,酌量增減。

第 11 條

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
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擔
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
減少授課時數。
教學實驗之時間,以兩小時作一小時計算。

第 12 條

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但有特別情形經兼課
學校先商得原校同意者,每週至多得兼課四小時,兼課以與原校所授課目
性質相近者為原則。

第 13 條

專任教師之薪給,概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在校內兼任職務者,不另兼薪
。

第 14 條

兼任教師之待遇標準另定之。

第 15 條

教授連續在校服務七年成績卓著者,得離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一年。離校
期內仍領原薪但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

第 16 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及待遇,得比照本規程辦理,惟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
數標準及薪給表,由教育部另訂之。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