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習他 校開設之課程,特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
第 3 條
校際選課學生每學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 為原則。
第 4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 實習費及音樂科個別指導費。
第 5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其原肄業學校 。
第 6 條
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仍應依照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有關規定辦 理。
第 7 條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第 8 條
校際選課,經各校相互商定後實施。
第 9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