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習他
校開設之課程,特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

第 3 條

校際選課學生每學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
為原則。

第 4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
實習費及音樂科個別指導費。

第 5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其原肄業學校
。

第 6 條

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仍應依照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有關規定辦
理。

第 7 條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第 8 條

校際選課,經各校相互商定後實施。

第 9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