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經依前條核定招生之院系,其報考資格、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規定如 左: 一、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報考資格為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 年限四年,另加實習一年;應修學分數包括臨床實習四十八學分在內 ,不得少於一八○學分。 二、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士後教育學系:報考資格為大學校院畢業生; 修業年限一年,另加實習一年;應修教育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 三、工業技術學院二年制各學系:報考資格為專科學校相關科組畢業生; 修業年限二年;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 前項各院系必修科目表,由學校報請本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