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碩士班每所研究 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 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 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 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 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 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 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 助為限。
第 4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 月內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由各校院審查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 (格式如附件二) 按月印領 (格式如附件三) 。但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 限內申請者,得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補申請助學金,並自申請日起 核發。
第 5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審核,由各校院訂定審查細則,並組織委員會辦理。 其審核標準,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前學年學業 及操行成績為準。 研究生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教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