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依日間部規定辦理;其下限不得少於 九學分。 大學校院日間部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接受夜間部學生選課,其修習學 分數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夜間部學生修業年限依日間部相同學系之規定。但其延長修業年限得比日 間部規定增加一年。
第 12 條
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依日間部規定辦理;其下限不得少於 九學分。 大學校院日間部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接受夜間部學生選課,其修習學 分數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夜間部學生修業年限依日間部相同學系之規定。但其延長修業年限得比日 間部規定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