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5 條
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6 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8 條
- 1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定之。
- 2本辦法有關專門著作、重要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特殊貢獻之認定及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之界定,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