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各大學申請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師培中心),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證明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准設立。
- 2前項師培中心之名稱,大學得因學校發展之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
第 3 條
- 1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置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五人以上;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 2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每增設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增置專任教師一人;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 3師培中心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之教師,應具備中小學或幼兒園教學或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
第 4 條
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 一、行政辦公空間、教師研究室及專業教室。
- 二、教育類紙本或電子圖書、期刊一千五百種以上。
- 三、教學、研究所需儀器設備,並應有維護、管理及使用規範。
第 8 條
- 1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依核准開設之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經甄選合格者,得修習教育學程;師培中心之師資生甄選、修習課程規範等相關規定,由各校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2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 3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其修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修業年限至少二學年;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達一學年以上。
- 二、每學期均應修習課程。
- 三、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 4師資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 9 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內容如下:
-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
- 二、國民小學、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
-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
第 10 條
- 1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 2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 3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
- 4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