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一律接受集訓,每年集訓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大學暨獨立學院聯考錄取與保送之新生。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考入二、三、五年制專科,現肄業一年級之在校學 生。 三、國 (初) 中畢業考入五、六年制專科,現肄業三、四年級之在校學生 。 四、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與僑生大學先修班結業,經 (待) 分發大 專學校之僑生。 五、由海外回國升學大專學校之一年級在校僑生。 六、經核准緩訓有案或參加上一梯次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七、其他應受集訓及補受集訓之學生。
第 4 條
前條各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丙丁等體位。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經列管有案,持有師 (團) 管區列管證明者。 三、經已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持有「結訓證書」者。 四、各軍事學校奉准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書或通知書,其實受入伍訓 練天數或折算役期天數超過四十五天以上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訓經核定者。 前項一、二、三、四款學生申請免訓,應於註冊入學時,辦理申請手續, 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 錄取學校辦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第 5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緩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者。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愈者。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者。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習者。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有顯著之機障,不能 接受集訓者。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緩訓,除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 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外,其餘應於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 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