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部門組成「大專
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之。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至五人,分由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各派次長一人擔任,委員二十人
,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國防部人力司司長。
二、國防部法制司司長。
三、國防部主計局局長。
四、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
五、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
六、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次長。
七、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八、陸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九、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空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一、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二、軍管區司令部參謀長。
十三、憲兵司令部參謀長。
十四、中正理工學院院長。
十五、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十六、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
十七、教育部軍訓處處長。
十八、內政部役政司司長。
十九、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第 4 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預官複選各項計劃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預官複選業務之督導。
三、預官複選錄取標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分組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預官初選複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預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預官複選經費之審核與撥發。
八、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
分由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及教育部軍訓處處長兼任
,秉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預官複選全般事宜,並視當年預
官複選工作需要,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處理複選全般作業,其編組另定
之。

第 6 條

本會於預官每年考選期間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負責召集,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持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