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至五人,分由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各派次長一人擔任,委員二十人 ,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國防部人力司司長。 二、國防部法制司司長。 三、國防部主計局局長。 四、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 五、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 六、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次長。 七、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八、陸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九、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空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一、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二、軍管區司令部參謀長。 十三、憲兵司令部參謀長。 十四、中正理工學院院長。 十五、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十六、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 十七、教育部軍訓處處長。 十八、內政部役政司司長。 十九、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第 4 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預官複選各項計劃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預官複選業務之督導。 三、預官複選錄取標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分組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預官初選複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預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預官複選經費之審核與撥發。 八、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