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大成至聖先師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除依照國定紀念日 (或
節日) 紀念辦法辦理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各級政府應於九月二十八日上午舉行大成至聖先師孔子誕辰紀念大會,由
當地政府最高行政首長主持。其有孔廟者,並應在孔廟舉行釋奠典禮。

第 3 條

紀念大會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政府在總統府舉行紀念大會,由總統府與行政、立法、司法、考
    試、監察等五院及其所屬部會暨有關單位高級人員參加。
二、省 (市) 政府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員
    、文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師生,分別推派代表參
    加。
三、縣市政府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員、文
    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國民中學以上學校之師生,分別推派代表參加。
四、鄉鎮 (市) 公所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
    員、文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國民小學以上師生,分別推派代表參加。
五、紀念大會儀式:
 (一) 典禮開始。
 (二) 全體肅立。
 (三) 主席就位。
 (四) 奏樂。
 (五) 唱國歌。
 (六) 向國旗暨國父遺像、孔子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 主席報告。
 (八) 講述孔子學說。
 (九) 奏樂 (孔子紀念歌) 。
 (十) 禮成。
    教師節與紀念大會合併舉行時,得增列「表揚優良教師」一項。

第 4 條

釋奠典禮,依左列之規定:
一、採用古禮祀孔儀節。
二、主祭及與祭人員著用中式禮服。
三、中等以上學校選派師生代表參加。
四、柬邀各機關首長暨來賓觀禮。

第 5 條

各級學校及文化學術團體,應發行大成至聖先師孔子誕辰紀念特刊或壁報
,廣事宣傳。

第 6 條

各級政府,除召開紀念大會外,得基於傳統文化禮、樂、射、御、書、數
六藝教育之精神,發動當地機關、學校及文化學術團體,舉辦體育競賽、
學術講演或其他藝術康樂活動。

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