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紀念大會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政府在總統府舉行紀念大會,由總統府與行政、立法、司法、考 試、監察等五院及其所屬部會暨有關單位高級人員參加。 二、省 (市) 政府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員 、文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師生,分別推派代表參 加。 三、縣市政府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員、文 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國民中學以上學校之師生,分別推派代表參加。 四、鄉鎮 (市) 公所在其機關所在地舉行紀念大會,由當地政府機關之職 員、文化學術團體之會員暨國民小學以上師生,分別推派代表參加。 五、紀念大會儀式: (一) 典禮開始。 (二) 全體肅立。 (三) 主席就位。 (四) 奏樂。 (五) 唱國歌。 (六) 向國旗暨國父遺像、孔子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 主席報告。 (八) 講述孔子學說。 (九) 奏樂 (孔子紀念歌) 。 (十) 禮成。 教師節與紀念大會合併舉行時,得增列「表揚優良教師」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