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演藝工作者,以左列事業為限: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 業。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設立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前項工 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之出版事業、電影事業、境外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得聘僱外國人擔任主管。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 衛星廣播電視法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 公司或代理商。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 (一) 新聞紙、雜誌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二) 圖書出版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三) 有聲出版事業之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二、電影事業: (一) 電影片製作業之製片、編導、藝術及技術工作。 (二) 電影片發行業之電影片促銷工作。 (三) 電影片映演業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四) 電影工業之技術工作。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一) 節目策劃及製作工作。 (二) 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工作。 (三) 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第 6 條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 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 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工作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六條申請之登記證明。
第 7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 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書。 二、演出計畫及工作天數。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參加國產電影片演出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申請之登記證明。
第 8 條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繼續聘僱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十五日前 具備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 一、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工作績效證明。 三、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不予核發聘僱許 可。 一、聘僱契約所載待遇與工作內容顯不相當者。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曾入境,並留有不良紀錄者。 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法令,經行政處分確定 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本辦法規定者。 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依本 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