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指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經由專用路權之提供及交通管制措施之配合,獲得優先通行之措施。
- 2前項專用路權之提供,係指大眾運輸專用道;交通管制措施包括提供大眾運輸優先通行之號誌或標誌。
第 3 條
- 1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交通系統或工程之規劃施作階段,預留大眾運輸系統必要之共構空間。
- 2前項之交通系統或工程,包括道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鐵(公)路車站、捷運車站、轉運站、航空站、港埠等。
第 4 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條件之一:
- 一、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六十車次以上。
- 二、連續十二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總計達四百車次以上。
- 三、基於改善車流秩序及行車安全需要設置之公車捷運系統。
第 6 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評估下列事項:
- 一、交通尖峰小時或連續十二小時之大眾運輸車流量與人旅次量之分析。
- 二、道路幾何現況分析,包括道路寬度、人行空間、道路分隔型態及車道數。
- 三、鄰近二百公尺內主次要道路之幾何條件及車流特性分析。
- 四、規劃佈設型式及其優缺點比較分析。
- 五、規劃之起迄點及候車站台位置。
- 六、大眾運輸路線及班次之調查與調整分析。
- 七、車流特性調查及分析,包括交通量、旅行速率、旅行時間及行人流量等。
- 八、相關交通動線配合措施。
- 九、沿線停車供需調查分析及檢討。
- 十、使用時段及允許使用之車種。
- 十一、乘客需求及民意趨勢。
- 十二、街道景觀之搭配。
第 13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站台就實際需求設置下列設施:
- 一、候車亭。
- 二、座椅。
- 三、大眾運輸資訊服務設施。
- 四、欄杆等乘客保護設施。
- 五、路面積水噴濺阻擋設施。
- 六、無障礙設施。
- 七、緩撞及車輛導引設施。
第 16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照明設計,應包含車道及候車站台兩部分。照明照度應考量保障候車乘客之安全、足夠辨明候車站台上大眾運輸相關資訊及其他車道駕駛人能夠明識專用道路及候車站台位置為原則;照明設施應考量能源效益比。
第 17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 一、施工路段及鄰近道路之現況評估分析,包括:
- (一)道路特性:路型、功能及車道分佈。
- (二)交通特性:指交通流量、車輛種類、行車速率及服務水準。
- (三)大眾運輸路線及站牌分佈情形。
- (四)路邊停車管制方式。
- 二、工程進行項目及進度。
- 三、交通維持措施:
- (一)劃定施工影響區。
- (二)研擬施工期間車道佈置及疏散路線,引導車輛繞道行駛,並設置預告標誌。
- (三)交通管制之配合,重新規劃路口槽化、單行道系統、號誌時制之調整、轉向限制及路邊停車管制。
- (四)大眾運輸路線調整或站牌之重新佈置。
- (五)行人通行考慮。
-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