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四等,其應考資 格如左: 一、現派為相當簡任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派為相當薦任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派為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人員,得應中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四、現派為相當初級委任職人員,得應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行之。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 辦理。 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 (二) 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筆試科目,簡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二科;薦任 、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一科。筆試 科目表如附件 (三) 、 (四) 、 (五) 、 (六) 。
第 6 條
本考試成績計算,依左列百分比分別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成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實 地考試成績併入筆試成績平均計算) ,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服務成績 以報考前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三年,逾二年者,以二年 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二年者,以一年考核成績算。服務未滿一年 者,其總成績之計算,除簡任任用資格改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 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外,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均以筆 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考核僅列等第未計積分者,相當一 (或甲) 等以八十五分列 計,相當二 (或乙) 等以七十九分列計,相當三 (或丙) 等以六十九分列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