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三、逾二年未超過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四、逾三年未超過五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五、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六、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 七、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 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 十、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 十一、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 2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許可。
-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 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之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 5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者,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 6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