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臺灣地區教育文化機構、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申請延攬之大陸地區傑 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為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 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經認定為臺灣地 區所需要者。其資格須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 曾在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最近內五年內有作品發表並在學術 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所推崇者。 二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至少四年,著有成績者。 三 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才能與豐富之工作經驗及重大具體成 就者。
第 4 條
申請延攬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針對特定之民族藝術 或民俗技藝項目別或特殊之需要,依文建會訂定之計畫書格式提出具體計 畫,並檢送下列文件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前,函送文建會審查: 一 傳習計畫申請書一份。 二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重要活動紀錄或證明文件影本。 三 旅行證申請書一份。 四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大陸護照或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以上證件之有效期間均須半年以上。 五 委託書及保證書各一份。 六 民間團體申請延攬者,應檢附立案證明,必要時須附送最近三年內 舉辦活動之說明。
第 5 條
文建會得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延攬對象之資格審核 通過後,通知申請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准後發給旅行證,送由申請單位轉發。
第 6 條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單位代向文建會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延期,其 期限不得逾一年。 一 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 二 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
第 10 條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 與傳習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文建會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 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