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 第三地區具有專業造詣之學術、文化、體育、演藝人士、各級學校在學學 生及進修人員;所稱文教活動,係指學術、文化、教育或體育性質之參觀 、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及從事傳習 、講學、研修、教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動。
第 6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 月前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在第三地區者,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申請,核轉教育部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其在臺 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前項接待單位,須為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相 關專業領域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
第 7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代申請委託書。 四、接待單位資料表。 五、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六、活動行程表。 七、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 八、團體名冊。 九、接待單位之立案證明及活動業績。 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十一、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十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 8 條
前條第三款所稱代申請委託書,係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委託在臺 接待單位,代提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申請時,須由其本人或團體負責人備 妥親筆簽名之委託書。 前條第七款所稱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係指左列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海外學人: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或 其他專業造詣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學生及海外留學生:在學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