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大陸物品除左列各款外,一律禁止輸入: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項目。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核准輸入之古物、藝術品、宗 教文物。 三、貿易局核准輸入之研究用樣品。 四、貿易局核准輸入之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五、貿易局核准輸入之醫療用中藥材。 六、行政院新聞局同意輸入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 。 七、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物品。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物品限自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採購,以間接方式輸入 。但第六款物品以郵遞方式輸入者,不在此限。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帶大陸物品進口。
第 5 條
輸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大陸物品,不適用免辦簽證規定,均 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應向各 該管理處 (局) 申請。第一款物品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得申 請延期一次。 輸入大陸物品之申請,並另依一般進口規定辦理。
第 6 條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大陸 (CHINESE MAINLAND) 產製」字樣。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中共當局標誌 (文字或圖案) 者, 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中共當局標誌為鑄刻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物品符合行政院新聞局有關規定者。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