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一、法人登記證書。
- 二、法人章程。
- 三、法人代表人、理(監)事名冊。
- 四、辦事處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項目說明。
- 五、辦事處組織編制說明。
- 六、辦事處代表人及其他派駐人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2前項第一款法人登記證書,於驗畢後退還。
第 4 條
- 1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內容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 2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許可時,應載明許可設立之目的及業務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