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
- 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
- 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
- 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
- 四、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
第 3 條
- 1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無法恢復供氣。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能恢復供氣。
-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 2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十戶以上,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 (三)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供氣戶數停氣,雖未達二十戶,但已達八小時無法恢復供氣。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第 5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
-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三十分鐘內,先行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以下簡稱指定聯絡人),並即時確認指定聯絡人是否收到通報;於一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陳報指定聯絡人。
-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一小時內,通報前款指定聯絡人,並填具速報表,向其陳報。
-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未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定之方式通報。
第 6 條
- 1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 一、公司名稱。
- 二、通報時間。
- 三、事業單位。
- 四、通報類別。
-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 六、事件名稱。
- 七、發生時間。
- 八、發生地點。
- 九、現場指揮官。
- 十、發生原因。
- 十一、現場狀況。
- 十二、處理情形。
- 十三、人員傷亡人數。
- 十四、外部支援。
- 十五、影響區域及停氣戶數(依區域別填列該區停氣戶數)。
- 十六、財物損失。
- 2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及事件終了之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