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輸、配送天然氣所用之輸氣管線;依其各管線所能承受之壓力,區分為: (一)高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中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達十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三)低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未達一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開關閥:指控制管線輸送天然氣開與關之設施。 三、場站:指各事業儲氣設備、配氣站或整壓站之統稱。 四、人(手)孔:指用於維護管線或管線設施之保護設施,人可進入作業之孔道為人孔;其餘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清理之孔道為手孔。
第 3 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相關資料之登錄、維護及核對,其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範圍如下: 一、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公、私有土地之高、中、低壓輸氣管線。 二、輸氣管線之開關閥。 三、配氣站及進氣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之整壓站。 四、儲氣設備。 五、輸氣管線、整壓站或儲氣設備之人(手)孔。
第 4 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應建置下列資料項目: 一、管線資料 (一)管位坐標資料:指管線圖形位址之描述,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二)管線屬性資料:指用來描述管線要素之品質、關係等資料;管線屬性資料之紀錄需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 (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三。 三、場站資料:描述場站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四。 四、人(手)孔資料:描述人(手)孔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五。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資料項目,不適用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