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所發之 命令者。 二、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 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所發管制之命令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四條規定所發禁止之命令者。 五、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發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犯前項第五款之罪,其進出口之貨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第 6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 條後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第 8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 二、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而拒絕使用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三 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