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死刑。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 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 條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 條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