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以下簡稱歷史真相調查),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 2為協助本會進行歷史真相調查,相關當事人或專家學者亦得主動向本會提供應調查之事實及證據。
第 4 條
- 1本會為辦理歷史真相調查,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擬訂調查計畫,並主持事實之調查及聽取相關當事人之意見陳述。
- 2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由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決議後執行之:
- 一、調查目的及範圍。
- 二、調查重點。
- 三、調查對象。
- 四、調查進度規劃。
- 五、需要相關機關或人員協助之事項。
第 5 條
- 1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2當事人經通知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應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協助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為主。
- 3本會於當事人陳述時,應注意其情緒及感受,並以自願陳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