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 2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
第 3 條
- 1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2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3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
- 4第二項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 一、製播、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 二、製播、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 三、創意表現。
- 四、作業進度。
- 五、製播、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
第 7 條
- 1本辦法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2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 3各機關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之作品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獎勵。
- 4申請或推薦獎勵之作品,以申請或推薦日前一年內製播、製作、刊播、出版或發行者為限;同一作品已依本辦法獲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或推薦。
- 5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表、推薦表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獎勵之類別如下:
-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播、製作或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 (一)主題內容。
- (二)呈現方式。
- (三)製作品質。
- (四)創意。
-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 (一)日期或時段。
- (二)次數。
- (三)版面及頻道。
- (四)對象。
- (五)經費合理性。
- (六)效果。
- (七)宣導及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