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嬰兒奶嘴之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為 10 ppb 以下。

第 3 條

  • 1
    本標準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