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監理會任務如下:
- 一、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審議。
- 三、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
-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績效之考核。
- 五、其他有關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業務監理。
第 4 條
- 1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一、有關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代表二人;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各一人。
- 二、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六人至十四人。
-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八人。
-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五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薦之。
- 2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項規定,聘(派)適當委員補足其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