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 2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第 4 條
- 1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 2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