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3 條

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
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第 4 條

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
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第 5 條

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
,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
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

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
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第 9 條

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算
。

第 10 條

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