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3 條
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 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第 4 條
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 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第 5 條
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 ,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 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
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 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第 9 條
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算 。
第 10 條
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